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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办了新“身份证”方可上岗

发布时间:2016-08-13 10:02:46    点击数:

路边的早餐店、菜场里的熟食店……小作坊、小餐饮与大家的生活密不可分,其存在的脏乱差等问题也饱受诟病。

如何管住这些食品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我省正在亮剑。8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办登记证,食品摊贩要有备案卡,列入黑名单者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规定: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食品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等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散装白酒。

●食品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

设区的市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应当领取备案卡,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管理:列入黑名单者3年内禁入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并吊销其登记证、备案卡: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追责:小餐饮无证经营最高罚2万元

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经营场所、食品柜台的出租者,或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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