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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网红餐饮店致68人中毒被罚百万元并吊销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9-02-26 09:46:17    点击数:

 本报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 发自上海 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食物中毒行政处罚上诉案。68名顾客因食用“网红店”甜点食物中毒,涉事企业未经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百万余元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院终审判决驳回涉事企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接市民举报,多名到某“网红店”就餐的顾客发生肠道不适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展开调查。68人均曾食用该“网红店”用奶油芝士酱制作的甜点,该芝士酱由“网红店”的中央厨房上海某餐饮公司供货。

经调查,2017年7月13日至18日期间,该餐饮公司的从业人员在面点间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搅拌桶未经清洗消毒,直接用于制作奶油芝士酱,并在操作台上放置、敲碎未经清洗的生鸡蛋,导致奶油芝士酱在加工过程中存在受到交叉污染的可能。之后,餐饮公司将制作好的酱包配送至上海的9家“网红店”制作芒果拿破仑,导致顾客就餐后出现发热、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经检测, 中毒人员的粪便中有沙门氏菌。

此外,监管部门发现,餐饮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含即食食品。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餐饮公司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其未经许可从事即食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12.7万余元,同时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餐饮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监管部门综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货值金额、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处罚决定,量罚亦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法官提醒,食品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应该依法取得许可;在追求产品营养美味以赢得市场的同时,必须时刻秉持社会责任,树立食品安全第一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以贯之。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需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力度,双管齐下,共同为公众营造健康卫生的饮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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